图书馆的图书、期刊、报纸及其他载体的文献资料,是国家财产,是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物质基础,读者应自觉爱护,妥善保管。偷窃书刊资料的行为,违反了学生行为准则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,一经发现,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为维护广大读者的权益,保障书刊文献资料的完整性与正常流通,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生行为准则的规定,特对偷窃书刊文献资料的行为作如下处理规定。
一、偷窃行为确认,以下行为均视为偷窃书刊文献资料:
1.不按图书馆书刊借阅规定办理借阅手续,未经工作人员许可,擅自将图书、报刊等以各种手段携出门禁;
2.故意冒用他人证件借阅;
3.偷换图书、期刊等文献资料的封面、条形码等标识;
4.故意对图书、期刊等文献资料撕页、拆抽、开天窗、割图页等;
5.破坏图书、期刊等文献资料的防盗磁条装置;
6. 其他蓄意偷窃行为。
二、罚则:
1.责令交回被偷窃的文献资料。
2.责承当事人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,并报学院主管部门存档备考。
3.没收借阅证件,按如下规定停止其借阅权。
偷窃次数 处 理 规 定
第一次 停止借阅权利三个月
第二次 停止借阅权利半年
第三次 终止在图书馆借阅的权利
4.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。
偷窃类型 处理细则
普通中文图书
(1)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,按书价的5倍赔偿;
(2)1981---1999年出版的图书,按书价的10倍赔偿;
(3)1980年及以前出版的图书,按书价的20倍赔偿;
以上罚款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。
外文原版图书(等) 图书原价的5-10倍(不足400元按400元收取)
单册期刊 该期刊全年价的3-5倍
单份报纸 该报纸全月价的3倍
合订本报、刊 该报刊全年订价的 10-20 倍赔偿,另加装订费 30 元
珍贵报纸、期刊 根据以上有关报刊条款内容加倍赔偿
5.对偷窃书刊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好坏作如下处分规定:
情节较轻且主动承认错误,书面检讨诚恳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对于确有偷窃行为,认识态度不好者,通报所在院系或部门,由学校管理部门给予通报、记过等处分。偷窃孤本、珍本、善本、原版外文图书或其他学术价值较高的书刊资料以及累犯者,通报学校,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,触犯刑律的,将送交司法机关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6.本规定适用于利用图书馆的本校教职工、学生及其他所有读者。